《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关于乡村振兴的全局性、系统性的法律保障。这是第一部直接冠以乡村振兴的法律,亮点有哪些?有哪些关键之处?
1.法律定义乡村概念
此前,乡村更多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不仅学术界与实务部门对乡村的概念存在不同认识,而且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对乡村的界定也有差别,例如城郊村、城中村、建制镇等是否属于乡村的范围、是否适用本法。在充分讨论之后,本法界定了“乡村”概念,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2.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本法总则第四条实施乡村振兴的原则中,其中第二项原则,即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规定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等举措,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机制。
乡村治理方面,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
公共服务方面,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
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乡村建设方面,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修复。
3.乡村建设行动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
乡村建设行动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规划引领。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
二是建强硬件。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垃圾污水处理、消防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
三是抓好软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四是保护传统村落。地方政府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
4.乡村产业振兴,多经营主体与农民共创共享
乡村振兴中的产业振兴,在粮食安全和农业升级的前提下,积极扩大各类新型乡村产业,包括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其中,休闲农业、乡村手工业、乡村旅游、康养等业态都与文旅产业相关。
乡村产业发展机制是多经营主体与农民共创共享的机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涉农企业、电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未来,乡村旅游合作社、乡村农宅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形态将在乡村产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5.倡导文化传承,发挥传统乡村文化的教育作用
本法提出对农村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包括对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发挥优秀农耕文化在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中的重要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6.建立共建共管机制,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本法提出要保护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等生态资源,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建设生态宜居的农村人居环境。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建立政府、村级组织、运营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机制。
7.重塑城乡关系,城乡融合发展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顺应农业农村发展要求和城乡关系变化趋势,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促进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8.建立财政、金融和土地政策等全方位保障
本法提出财政投入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要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农业农村的投入比例。鼓励以省为单位统筹设立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鼓励乡村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满足乡村振兴的用地需求。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优先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乡村产业。